|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郭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郭某在萍鄉市區乘坐公交車,上車后坐在車廂中間位置,見被害人鐘某和其妹妹上車坐在車廂倒數第三排靠窗口位置,郭某經多次換座位后坐在鐘某同排座位的左邊,隨后用右手拿雨傘遮擋,左手伸進鐘某口袋,將鐘某隨身攜帶的手機偷走,之后立即起身下車逃離現場。經萍鄉市價格認證監測中心鑒定,鐘某被盜手機價值650元。又查明,被告人郭某因犯盜竊罪,多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郭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某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