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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出臺!7日起施行
2022-12-13 11:38
|
發布者:
房產小編
|
評論: 0
|
來自: 萍鄉市人民政府網
摘要
: 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萍府辦發〔2022〕42號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萍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萍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
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萍府辦發〔2022〕4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萍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萍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保障預售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轉發<住建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的通知》(贛建房〔2022〕1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監管辦法。
第二條 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繳存、支出、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商品住宅全裝修款等)。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顚S,在未完全解除預售資金監管前,只能用于本項目建設。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本辦法所稱購房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政策的施行,具體負責安源區、湘東區和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預售資金繳存、使用、審批等監管工作。安源區、湘東區住建局和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預售資金監管各項工作;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售資金繳存、使用、審批等監管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萍鄉市中心支行負責管理商業銀行辦理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指導監督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
萍鄉銀保監分局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市公安局負責對預售資金監管過程中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市政府金融辦負責牽頭處置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融資問題。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配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指導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配合同級住建部門做好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對預售人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行為的立案查處工作;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做好將住房公積金貸款匯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工作;
第四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起,至預售項目完成房屋首次登記為止。
第五條 市、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預售資金監管信息化、電子化,動態監管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
第二章 監管銀行及賬戶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萍鄉市中心支行、萍鄉銀保監分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并通過政府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按照一次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在招標確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監管賬戶。開發企業應當以幢為最小基本單位設立監管賬戶,一個監管賬戶可以關聯多幢商品房,但一幢商品房不得同時關聯多個監管賬戶。開通網上銀行的監管賬戶,僅可以辦理查詢業務,不得開通企業網上轉賬等業務,確保?顚S。
第八條 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提供由監管銀行、開發企業、市或縣級住建部門簽訂的三方監管協議,并通過附件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體現,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監管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六)有關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明確的事項。
第九條 預售人應當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及時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預購人,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官方監督或投訴電話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予以明確。市、縣級住建部門應將監管賬戶信息在政府門戶網站和相關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上載明。
第三章 預售資金繳存管理
第十條 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繳交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商品住宅全裝修款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等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預售人應當協助購房人將預售資金直接存入項目監管賬戶,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監管賬戶收取房價款。
第十一條 購房人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款方式及時限,將預售資金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中載明的監管賬戶。
監管銀行核實繳款信息后,向購房人出具繳款憑證。開發企業應當根據監管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為購房人開具收款票據。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時,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同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品房按揭貸款的,按揭銀行應當在貸款合同上載明貸款到賬賬戶為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并將貸款直接發放至監管賬戶;資規部門在辦理按揭抵押登記時,應確認按揭貸款到賬賬戶為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第四章 支出、使用和解除
第十二條 預售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的起始監管額度為該監管項目總入賬預售款的20%,其余為非重點監管資金。預售款以預售幢次為單位實施監管,在保證項目工程進度和房屋按期竣工交付的前提下,預售人可申請使用非重點監管資金,用于工程建設、償還土地抵押貸款、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本項目應付款項,監管銀行對預售人申請使用非重點監管資金進行初審后,市或縣級住建部門復核通過的,由監管銀行按程序做好非重點監管資金撥付工作。
在建設過程中出現資金鏈斷裂等問題的已售逾期難交付或其他重大涉穩風險的預售人及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市、縣級住建部門可對其預售資金采取共管賬戶監管方式,原監管銀行應無條件配合市、縣級住建部門將預售資金轉入共管賬戶,確保共管賬戶中預售資金用于后期保交樓建設。
按照“留在項目、留在本地”的原則,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將預售資金挪作他用,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擅自抽調。
買賣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已存入監管賬戶的購房款應退還給原購房人。
第十三條 預售人可按照以下情形向市、縣級住建部門申請降低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具體條件為:
(一)以預售幢次為單位,項目工程完成分戶驗收的,可申請重點監管資金比例降到15%,非重點監管資金比例為85%。
(二)以預售幢次為單位,項目工程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可申請重點監管資金比例降到5%,非重點監管資金比例為95%。
(三)項目工程已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開發企業可申請解除監管。
第十四條 預售人申請降低重點監管資金比例時,應當填報下列材料:
(一)預售重點監管資金降低比例申請表;
(二)項目工程進度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預售人申請使用非重點監管資金,監管銀行應對預售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報市或縣級住建部門復核,初審不通過的,應一次性告知預售人;預售人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由預售人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市或縣級住建部門和監管銀行5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審核撥付,不符合撥付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預售人。
第十六條 項目工程已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 預售人可向市或縣級住建部門申請終止該項目預售資金的監管。市、縣級住建部門應當結合企業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審查,對有不良行為記錄且對購房人的正當投訴未予處理到位的不予辦理監管終止手續;對無不良行為記錄或雖有投訴但已處理到位的,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并通知監管銀行,終止對監管賬戶資金的監管。
第十七條 針對人民法院保全、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 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預售人有下列行為的,由市、縣級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和本辦法規定暫停資金撥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縣級住建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未按規定將預售監管資金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逃避監管的。
第十九條 監管銀行未按監管協議約定辦理按揭貸款轉入、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擅自截留或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及其他違反監管協議行為,造成預售資金逃避、脫離監管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款項,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相關情況抄報中國人民銀行萍鄉市中心支行和萍鄉銀保監分局,并視情取消其監管銀行的資格。
第二十條 按揭銀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將貸款直接發放至監管賬戶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款項,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按揭銀行已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為監管銀行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相關情況抄報中國人民銀行萍鄉市中心支行和萍鄉銀保監分局,并視情取消其監管銀行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住建部門要會同預售人、監管銀行進行每周一次定期對賬、每月一次定期審計,發現預售人存在違規挪用或套取預售資金的,應當停止撥付資金,并將對賬、審計情況及時抄告中國人民銀行萍鄉市中心支行和萍鄉銀保監分局,切實保障預售資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開發企業違規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建部門、資規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萍鄉市中心支行、萍鄉銀保監分局等單位及監管銀行、按揭銀行等機構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企業存在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團購優惠、加入協會、認籌借款等形式吸收資金的行為,由市政府金融辦會同市城市管理局開展調查處置,予以行政處罰;同時,由市政府金融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發布風險提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7日起施行,已辦理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樓幢按原監管辦法執行!镀监l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萍房發〔2018〕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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